中獎獎項不可要求兌換現金或其他物品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、第 3 條及第 13 條規定,得獎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中獎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 20,000 元者,應按全額扣繳 10%稅款(外國人士須繳 20 %稅金)。得獎者應先行將應扣繳之稅款匯至指定帳戶,以便執行單位完成依法扣繳義務,中獎人若未能於期限內繳交應扣繳稅款,視同放棄獎項。此外,中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中獎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 1,000 元者,主辦單位將依法向管轄機關申報得獎者中獎所得資料,中獎人若未能於期限內繳交執行單位因申報所需資料,視同放棄獎項。